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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天按易动态 |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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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杭州一男子陈某与妻子王某结婚三十多年,夫妻二人白手起家,现资产雄厚。两年前,妻子王某发现丈夫早在十二年前就出轨,并与情人育有一子,已上小学。陈某给情人转账数笔,还购买了房子,登记在情人姐姐名下。事发后,陈某向王某保证再无此行为。王某为了孩子的成长,便未与陈某离婚。2023年年初,孩子主动劝说并支持王某与陈某离婚。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对丈夫的资产一无所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到陈某资产。数年来,陈某向情人、父兄等频繁转账,数额高达上千万。王某起诉离婚,并向陈某情人追究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她的财产。

律师分析:

王某是否可向陈某情人要求其返还陈某赠与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并与情人及情人姐姐串通将赠与情人的房产登记在情人姐姐名下等行为损害了王某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赠与行为无效。王某有权向陈某情人要求返还陈某赠与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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