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事件:
河南南阳市镇平县一男子在健身房非营业时间进入独自锻炼,做卧推120公斤杠铃时失败,杠铃砸下压到脖子无法自救后死亡。遇害男子27岁,曾在涉事健身房担任健身教练,健身房钥匙是其在任职时老板留给他的。离职后,因与老板关系不错,常会利用午休时间进入健身房锻炼。男子死后,家属将健身房老板诉至法庭,要求健身房老板对男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健身房老板承担90%的赔偿责任,约80万。健身房老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赔偿50万元。
律师分析:
健身房老板是否需要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对外经营的健身场所,健身房应对其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男子虽非健身房的会员,但健身房允许他进入健身,对他也要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根据该男子并非健身房的会员、进入时间非健身房营业时间以及他曾担任健身教练,理应有判断风险的能力等情况,可适当减轻健身房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健身时一定要选择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并严格按照教练的指导进行锻炼。同时,健身房的管理者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注意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